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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赔偿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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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楼
发表于 2011-7-26 17:06:42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原告张某和被告伍某在2009年9月25日在北京某路口相撞,各自都有受伤。在交通事故赔偿协商中没有达成一致,2009年11月27日,张某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判令伍某赔偿其医疗费、住院误工费等25930元
  
    本案中原告主要涉及医疗费的要求和交通事故举证责任。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伤者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,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。医疗费主要用于个人,是指个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、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。主要包括:挂号费、医药费、治疗费、手术费、检查费、住院费、代用器官费及内固定器材费、再次手术费等。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医疗费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、住院费等收款凭证,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。
  在诉讼中,张某提供了在某个体诊所住院医治的病案、处方、发票,但经质证被认定病案记录不全,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不符,未被采信;伍某则提供了在大方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病历卡、疾病证书、医疗发票及何涛收到伍某医药费2200元的收条一张,经质证被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,也不被采信。
    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与伍某的农用车碰撞,双方都有过错,因此对对方的损失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,但张某在诉讼中提供的病案记录不全,处方与发票体现的医疗费用相互矛盾,不能作为赔偿依据采用,故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;而被告伍某提供的病历卡、疾病证书、医疗发票及署名“何涛”的收条,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有关联性,不能证明伍某治疗的事实,故对其反诉请求也不予支持。
    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伍某的反诉请求。诉讼费2的元和反诉费200元,由原、被告各自承担。
2#楼
 楼主| 发表于 2011-7-26 17:11:09 | 只看该作者
我刚毕业学习的法律,想知道这方面知识谁明白给我讲一下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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